豫师网络犯罪金融维权律师联盟
 
3月起:取消非法集资,改判金融诈骗,启动全额兑付!

非法集资是一个广义的提法,它包括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都叫非法集资罪。司法实践中定性为非法集资后,客户经理们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处理,髙管以上按集资诈骗罪处理;储户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损失责任自负。

 

我们之所以反对将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因为我们交给公司的钱不是存款,而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款或称融资款,双方并订有合法的正式的借款合同。

 

所以定性为非法集资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负责定案的人如果不是法盲便是明显故意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界限,利用“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规定,把监管失误的责任往参与民间融资的人民群众头上推,以达到掩盖失误甚至某些领导从中贪腐的目的。

 

这也是我们不能同意和应当警惕的!我们的情况依法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脏款,更重要的是参加合法民间融资的群众依法只能被称为“合同诈骗”受害人,而不能被称为“非法集资参与人”!

 

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本金和利息损失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赔偿。

 

另由群中难友发言得知,曾经有我们的难友为此请示国家信仿部门,国家信仿部门明确答复“这是合同诈骗”!因此建议大家拟定的统一思想应为:

1、要求严惩合同诈骗,反对定性非法集资;并全额追缴本息!

2、反对把合同诈骗案办成非法集资案!

 

只有这样才对大家较为有利,标语口号是全体难友诉求的集中反咉,是不应该有错误的。

 

我们应当理直气壮的告诉办案人员,我们参加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民间融资。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另外,非法集资带有集资双方都故意逃避监管的性质,所以可能会尽量把我们定成非法集资,以减轻他们自已监管不力应负担的责任,这根本不符合参加民间融资的群众天天强烈要求盼望部门加強监管的实际,由此也证明我们不是非法集资。

 

而担保公司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则纯属监管不力不到位造成的,因而与受害群众无关。当前的局面恰好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也比较切合实际。

所以我们要团结起来携手发声,依法依理努力改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严惩诈骗犯!

 

文章来源:调查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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